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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房屋登记条例明年实施 购房人可自行申请房
发布时间:2011-11-27 14:35  作者:admin  点击: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明年实施业主拥有小区公共场所所有权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经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内容。据专业人士介绍,该条例的实施颠覆了房产证就是房屋产权唯一证明等传统观念,并为市民在办理房产登记业务时提供了方便。

  房屋登记簿作用得到强化

    在老百姓观念中,房产证一直是自家房产的唯一证明。随着《条例》的实施,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此举强化了登记簿的法律作用。

    《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外都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业主将拥有小区公共场所所有权

    《物权法》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应该如何登记,如何保障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益,一直没有明文,这也成为了不少物业纠纷的导火索。

    为此,《条例》中增加了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居委会等用房应登记到辖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名下。

  购房人可自行申请房产证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业主将房本费用交齐可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现象,《条例》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由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此项规定,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楼盘的大房产证,却没给业主办理自己的房产证,只要购房人能提供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以及相关税费的证据,就可以越过开发商自己去房管部门办证。

    另外,《条例》规定还有五种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大大缩减授权委托的适用范围

    以前办理房产证相关各类业务时,只要业主本人不到场就必须都得办理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除了多一道手续外,还得缴纳授权委托费。对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只需在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自然人因处分房屋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登记,赠与房产,处分被监护人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情形下,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

    此规定大大缩减了授权委托的适用范围,使业主办理房产证其他相关业务时将更为便捷,同时可以免去一定的费用。

  有效遏制虚假公证见证

    据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条例》的颁布,少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为收取见证费和公证费,为购房人双方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见证书、公证书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可暂停受理该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记者 宋 钧 通讯员 王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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