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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房屋征收主体由开发商改为政府
发布时间:2011-08-06 14:18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第177号政府令,8月5日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2002年5月20日公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与“老办法”相比,新施行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什么不同?都在哪些地方做了调整?昨日,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市建设局,对新施行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市建设局有关人士介绍,与“老办法”相比,新施行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特别明确:自2011年8月5日起,征收房屋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改为政府;被拆迁人谁先走谁先得益。

  他还特别指出,《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施行后,对于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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