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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出首份人身保护令-河青网-河北青年报社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7  作者:admin  点击:

由于长期遭到老公殴打,张丽(化名)向法院起诉离婚。为避免在诉讼期间继续遭遇家庭暴力,张丽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婚姻家庭专业法庭经过听证,最终发出省内首份“人身保护令”。6个月内,张丽的老公将被禁止殴打、威胁张丽。

一起案件引出“人身保护令”

2004年12月,张丽和李江(化名)结婚。婚后,李江不准张丽与异性接触,并且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还经常对她进行殴打。张丽一直默默忍受。

今年6月份,又一次遭到丈夫的毒打后,张丽终于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法院对其予以人身保护。

法院经过查证,认为张丽所述家庭暴力属实。之后,法官对李江下达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该裁定规定,6个月内,李江禁止殴打、威胁张丽。如果李江在规定期限内违反该裁定,将被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裁定书还被转发给李江所在街道办和派出所。

通过法官努力,张丽和李江通过调解离婚。而在诉讼期间,李江也没有再殴打张丽。

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经成为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这一方法的使用,源于2008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石市裕华区法院婚姻家庭专业法庭庭长何亚辉说,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务事,“不少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没什么严重后果。”正是因为家庭暴力的这些隐私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受害人很难及时保全证据,他们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

“尤其是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再次遭遇‘分手暴力’。”何亚辉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裕华区法院今年初开始实行“人身保护令”这一措施。“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 名词解释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过程中、离婚诉讼后6个月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前者有效期15天,后者3至6个月。

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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