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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因公醉驾”副局长已被移送检察院公诉
发布时间:2011-05-29 13:56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进行行政处罚。

  25日,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承认由于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仅对宿仁训作行政处罚处理,“我们已改正了错误”,当事官员宿仁训已被提起公诉。

  副局长“因公醉驾”

  24日起,网上出现“四川一副局长酒驾被定性为因公喝酒暂未‘入刑’”的帖子。

  网帖称,5月3日晚,丹棱县城区九龙广场,交警在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司机是否酒驾。一辆小车从县城区南门驶来,交警将车拦下后,即对司机进行了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男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警方提取了该男子的血液,血检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交警按“酒驾”开罚单

  经警方确认,司机名为宿仁训,为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所驾车辆为单位公车。

  网帖转述有关媒体的报道说:“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还是因公喝酒。于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暂按‘酒驾’开出罚单,宿仁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警方撤销行政处罚

  25日,记者来到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证实,网帖所说的宿仁训醉驾以及当时被处以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是属实的。

  但骆俊杰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已于24日撤销了对宿仁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仁训醉驾案已于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仁训依法移送丹棱县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 释疑

  民警对“情节轻微”理解有误

  为何当时丹棱县交警部门只作出行政处罚呢?骆俊杰称,这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刑法中“情节轻微”的理解有误。骆俊杰说,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刑法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晚宿仁训开车不到500米,遂被认为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骆俊杰承认办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并非办“人情案”,因宿仁训系驾驶公车,又是公务人员,其案底专门抄送了纪委及其单位。骆俊杰解释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仁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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