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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留30万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
发布时间:2018-04-10 15:50  作者:admin  点击: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  丁珈  通讯员  徐鹏俐)因老伴去世,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无法取出,95岁高龄的王大爷将北京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在该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其所有。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王大爷享有老伴存款的继承权,依法判决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王大爷和于大妈1964年登记结婚,因膝下无子,遂于1972年收养一子。因种种原因,2011年,王大爷、于大妈和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署了《解除收养协议书》,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该协议由王大爷、于大妈、养子及证明人共同签名确认。2017年5月,法院曾判决确认了王大爷、于大妈与养子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协议书》有效。除王大爷外,于大妈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2016年1月,于大妈去世。后王大爷想取出于大妈名下存于北京某银行的30万元存款,却被银行以未能提供继承公证手续为由拒绝。

    王大爷认为,自己是老伴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老伴遗留的存款及利息应当归自己所有。几番沟通无果,王大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遗留存款归属。

    银行辩称,根据规定,在储户死亡的情况下,储户的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款,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王大爷年事较高,银行方面希望法院查清后作出判决,再按照判决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大妈死亡后,其在北京某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大妈的遗产,归于大妈的继承人所有。因于大妈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因养子已于2011年11月与于大妈、王大爷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无权继承于大妈的遗产。王大爷作为于大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继承权为王大爷享有,王大爷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

    法庭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此,于大妈死亡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妈唯一继承人时,北京某银行依据规定,拒绝王大爷支取于大妈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于大妈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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